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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1-06-22 11:46:18 点击量:

山东省皮肤病医院

实习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教学职能,加强实习生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接收实习包括皮肤科、性病科、医学检验、病理学、医学美容等学科人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第三条 实习医疗专业需具备国家正规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医技专业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第四条 实习期满,实习生能较熟练掌握常见皮肤病性病诊疗技术及本专业基本技术操作常规。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研组在科教科领导下全面负责实习生的实习安排、考核、管理,医务科、总务科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六条 教研组负责制订实习大纲,根据实习计划选派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较高医学理论水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习生的带教工作。教研组对实习带教人员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并定期向学校汇报实习生学习及其他情况。

第七条 财务科负责收取实习人员的实习费和住宿费,总务科负责实习人员宿舍的安排与管理、医务科负责实习人员医院规章制度执行的培训与监督。

第三章 报到程序

第八条 实习人员由带队人员携带加盖所在院校公章的实习登记表、个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到山东省皮肤病医院科教科(联系人:刘健 邮编:250022 电话:87298805),科教科根据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和办理报到手续。

第九条 报到手续包括:

一、科教科:登记、发报到手续表,在报到手续表上签字;

二、财务科:按照报到手续表上项目收费,在报到手续表上签字;

三、总务科:人员登记,领取总务备品,安排住宿,并打总务备品、隔离衣出库单,生活安全教育,在报到手续表上签字;

四、保卫科:身份证号登记,防火、防盗等安全教育,在报到手续表签字;

五、医务科:登记,医院规章制度培训,在报到手续表上签字;

六、图书室:登记姓名、性别、实习时限、阅览证号,图书室管理规定培训,发图书阅览证,在报到手续表上签字。

上述部门手续完成后,将报到手续表交回科教科,完成报到手续。

第十条 实习生报到后,由科教科负责办理实习证,凭证出入院,根据实习计划由教研组安排实习。

第四章 实习生管理

第十一条 实习生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本院规章制度,必须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学习医疗技术,工作中要强化请示报告制度,在带教人员指导下认真实习各项专业、诊疗操作,严格遵守医疗制度,切实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在临床必须穿着工作服装,衣帽整洁,工作期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做与实习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服从教研组和带教医师的安排,各项诊疗工作必须在带教医师指导认可下进行。如遇抢救任务,应积极参加。

第十四条 实习生必须按实习计划规定的专业和时间学习,不得私自更换专业和学习时间自行转科、调科,不服从安排者取消实习资格。如需要变更专业、延长实习时间或提前结束,必须由学院来函说明或重新申请,科教科将按本院实际情况作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实习生的上下班和休息时间按本院规定的时间。各所在教研组负责按医院考勤制度进行考勤,不允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和无故逾假不归者,均按旷工计算,累计3次者,终止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生不得向患者出具转诊证明或其它任何证明。

第十七条 实习生因病休假时,需出具病假证明,到科教科更换假条后交回教研组备查。病假超过二十天,终止实习。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没有假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带教人员同意后报教研组批准备案,方可离院。对不准假擅自离院、无故超假等违反规定者,一律终止其实习。对请假一次超过二十天终止实习。

第十九条 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带教人员同意后,报教研组批准备案,返院后及时到教研组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期返院者,需提前来函、来电联系。

第二十条 认真遵守本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实习生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态度恶劣、违法乱纪、医德败坏等犯有严重错误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终止实习等处理。

第五章 结 业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满,实习生认真做好自我鉴定,由教研组组织进行专业理论及操作考核,带教人员及教研组做出鉴定意见,科教科根据鉴定意见、平时考核成绩等做好结业评议,由科教科发给鉴定表。

第六章 实习费及其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习生按有关规定交纳实习费、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实习费主要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有关教学材料的购置配备、教师讲课、带教和各项管理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内未规定事宜,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